CLP 与 GHS 有什么区别?7 个化学品出口欧盟关键差异
出口欧盟的化学品和混合物,只按 UN GHS 做合规是远远不够的。这 7 条差异,是国内厂商最常踩坑的地方。
联合国 GHS(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)本质是一份"菜单"——列出了危险类别、象形符、H/P 声明供各国选用。到了欧盟,正式立法是 2008 年 12 月 16 日发布的(EC)No 1272/2008 号法规,业内简称 CLP(Classification, Labelling and Packaging,分类、标签与包装)。CLP 已经修订超过 22 次(ATP 系列,第 22 次已于 2026 年 5 月适用),并且加入了大量欧盟特有的要求。
下面 7 条差异,是中国出口商第一次遇到 CLP 时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。
一、EUH 声明——CLP 特有的补充声明
GHS 只有 H(危险性说明)和 P(预防说明)两类,CLP 追加了一类 EUH 声明,前缀就是 "EUH"。这些声明描述 UN GHS 未覆盖但欧盟消费者或工人需要知道的危险。
常见 EUH:
- EUH014 遇水剧烈反应。
- EUH059 对臭氧层有害。
- EUH066 反复接触可能引起皮肤干燥或皲裂。
- EUH070 眼接触会中毒。
- EUH208 含 <致敏物质名称>,可能引起过敏反应。
- EUH210 索取安全数据表。
EUH208 和 EUH210 几乎出现在大多数混合物的欧盟标签上。这些是中国 GB 30000 完全没有的。
二、协调分类(CLH)——Annex VI 强制覆盖自分类
GHS 允许供应商自分类。CLP Annex VI 列出了强制性协调分类清单,只要物质出现在该清单里,供应商必须使用协调分类(可以补充 Annex VI 未涵盖端点的分类,但不能否定 Annex VI)。
Annex VI 通过 ATP 持续更新:第 22 次 ATP((EU) 2024/2564)已于 2026 年 5 月 1 日起适用,新增 27 条、修改 16 条、删除 7 条协调分类;第 23 次 ATP 将于 2027 年 2 月 1 日起适用。Annex VI 现收录 4500+ 条协调分类,主要是 CMR(致癌、致突变、生殖毒性)物质与呼吸致敏物。国内厂商应先按现行 ATP 查 Annex VI 再做 SDS/标签——用旧版清单是出口被拦的常见原因。
三、毒物中心通报(PCN)与 UFI
自 2021 年 1 月 1 日(消费品)和 2024 年 1 月 1 日(工业品)起,所有被分类为健康或物理危险的混合物投放欧盟市场前,必须通过 ECHA PCN 门户向各成员国毒物中心提交通报。
每份通报生成一个 UFI(Unique Formula Identifier,唯一配方标识码)——16 位字母数字组合,必须印在产品标签上。UN GHS 没有对应要求。没有 UFI 的欧盟标签属于违法上市。
四、儿童防开启装置(CRF)与触感警示(TWD)
CLP 第 35 条和 Annex II 第 3 部分规定:
- 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,若属于急性毒性 1~3 类、STOT SE/RE 1 类、皮肤腐蚀 1 类、部分致敏物、吸入危害,包装必须配备 儿童防开启装置(CRF, Child-Resistant Fastening)。
- 销售给消费者且分类为急性毒性、皮肤腐蚀、致突变 2 类、致癌 2 类、生殖毒性 2 类、呼吸致敏 1 类、STOT、吸入危害、易燃 1~2 类的包装,还需在瓶盖上加 触感警示(TWD, Tactile Warning of Danger)——一个凸起三角形,方便视障人士识别。
UN GHS 只提及"可能的触感警示手段",未做强制。中国目前也无此要求。
五、可折叠标签与多语言
CLP 要求标签使用销售国官方语言。在比利时可能需要荷兰语、法语、德语;瑞士需要德、法、意三语。为了塞下多语言内容,CLP 明确允许使用可折叠标签(fold-out label)——外表面显示产品标识和象形符即可。
UN GHS 层面对语言无要求;GB 30000 只要求中文。
六、GHS 建块的选择性采纳
CLP 并未采纳全部 GHS 类别。国内厂商最容易混淆的:
- 易燃液体 4 类(闪点 60–93°C)——GHS 定义,但 CLP 未采纳;此类液体在欧盟不作为"易燃液体"分类,但可能受 ADR 运输规则约束。
- 急性毒性 5 类——GHS 定义了低毒性类别,CLP 未采纳。
- 皮肤/眼刺激 3 类(轻度刺激)——GHS 可选类别,CLP 未采纳。
因此,为其他市场准备的 SDS 里若含有 Cat.4 或 Cat.5,不要照搬到欧盟版。
七、小包装的减量标签
CLP 第 29 条允许 ≤ 125 mL 的小包装做减量标签,可以省略 H 或 P 声明,但象形符和信号词不能省略(除个别较低类别以外)。规则很具体、可执行。UN GHS 只给出原则,具体阈值交给各主管部门。
八、2024 年 CLP 大修:新标签格式规则,已"停表"推迟到 2028 年
欧盟于 2024 年 11 月公布 CLP 修订法规 (EU) 2024/2865(2024 年 12 月 10 日生效),第一次把标签的排版写成硬性规定:≤3 L 包装的标签文字 x 高度不小于 1.2 mm(大包装分档更大)、行距不低于字号的 120%、字体不得过窄或斜体、文字与底色反差要足够;折页标签(fold-out)不再受包装尺寸限制;并引入数字标签(二维码链接的补充信息)作为部分内容的可选载体。
原定 2026 年 7 月 1 日起适用。2025 年 11 月欧盟通过"停表"法规 (EU) 2025/2439,把重新贴标、强制格式、广告与远程销售等条款的适用日期统一推迟到 2028 年 1 月 1 日。这意味着:现在按旧格式印的标签在 2028 年前仍合法;但新做的标签模板建议直接按新格式排——1.2 mm 的 x 高在小包装上会挤掉大量版面,早一步用折页标签或减量标签方案,2028 年就不用整批重印。
快速对比表
| 要素 | UN GHS | EU CLP |
|---|---|---|
| 法律地位 | 联合国建议(非强制) | 欧盟法规(成员国直接生效) |
| 补充声明 | 仅 H、P | H、P、EUH |
| 协调分类清单 | 无 | Annex VI(强制) |
| 毒物中心/UFI | 无 | PCN 通报 + UFI 上标签 |
| 儿童防开启 | 建议 | 消费品强制(第 35 条) |
| 触感警示 | 可选 | 特定危险强制 |
| 语言 | 无规定 | 成员国官方语言 |
| 易燃液体 4 类、急毒 5 类 | 有 | 未采纳 |
出口欧盟的合规清单
手上已有 GHS 合规版本,出口欧盟至少需要:
- 对照 CLP Annex VI 复核协调分类。
- 剔除 Cat.4 易燃液体、Cat.5 急毒等未被 CLP 采纳的类别。
- 补充适用的 EUH 声明(尤其 EUH208 和 EUH210)。
- 通过 ECHA PCN 门户完成 PCN 通报并生成 UFI。
- 消费品包装加 CRF 和 TWD。
- 翻译标签至销售国官方语言。
参考资料
本文依据以下一手资料整理,实际操作以现行有效版本为准。
- 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— GB 15258《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》、GB 30000 系列
- UNECE —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(GHS)
- UNECE — GHS pictograms (official artwork)
- EUR-Lex — Regulation (EC) No 1272/2008 (CLP)
- ECHA — Labelling and packaging under CLP
- OSHA — Hazard Communication Standard (29 CFR 1910.1200)
- Federal Register — Hazard Communication Standard final rule (May 20, 2024)
相关工具
- CLP H/P/EUH 声明查询——中英文并列,收录 EUH 全部条款。
- GHS 化学品标签生成器——中英双语标签起点。
- SDS 16 节模板——含 CLP 提示。
- GHS 象形符 SVG 素材包
参考:Regulation (EC) No 1272/2008 合并版;UN GHS 第 10 修订版(2023);ECHA Guidance on Labelling and Packaging。本文仅供参考,具体合规须由具备资质的化学品安全专家审核。